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全区指导目录由财政厅牵头制定,部门实施目录由自治区各公共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厅制定,市县实施目录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附件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