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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3-19 11:50     来源:广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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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19〕42号

当事人: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盘岭路1号盘岭山庄J栋J-12号3楼

2018年10月12日,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人广西瑞熙特种票种印务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宣传教育中心委托你公司组织的“健康广西主体宣传册及卫生和计生宣传画印刷(重)”项目(项目编号:GXZC2018-G1-17434-DSZB号,以下简称本项目)B标段的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现将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检查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样品质量分、服务方案分、配送方案分等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评分区间,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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