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0〕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自治区、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在收费标准出台前,各地可按现有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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