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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桂财监〔2023〕161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8-01 15: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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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3〕161号

当事人:潘汉忠

执业证书编号:1100016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任职的广西德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德实会审字[2022]第090号审计报告,未对发放贷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仅获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当票及相关付款凭据,未对相关典当物的产权抵押登记手续进行核查,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确认该余额的真实完整性;现金余额巨大,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德实会审字【2021】第022号审计报告,未对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交税费进行重分类调整,报表列报存在错报,其中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错报金额大于重要性水平;未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发表审计意见;披露被审计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但附注披露被审计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和预期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此外,德实会审字【2021】第022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也未获取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核查,凭证抽查比例低;1户银行账户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没有银行印章,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施减值测试程序;营业收入全部为工程施工收入,未实施工程项目现场勘察程序,未对发生额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重大工程施工合同实施检查程序;营业成本未对重大供应商合同实施检查程序;应付账款—应付张曦文余额1,792.50万元、邝钻群余额3,163.05万元,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确认该余额的真实完整性;预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凭证抽查比例低,也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对预收账款实施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

2.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德实会审字【2021】第085号审计报告,未对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进行重分类调整,报表列报分类错报大于重要性水平。

此外,德实会审字【2021】第085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也未获取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核查,凭证抽查比例低;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固定资产未完整记录抽查、监盘程序执行轨迹,固定资产折旧测算存在负数异常情况且大于重要性水平,未实施进一步程序核查;营业收入全部为勘察设计收入,未对收入的确认实施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本期收入比上期减少75%,未实施分析程序;营业成本未对重大供应商合同实施检查程序;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

3.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德实会审字[2021]第468号审计报告,未对应交税费进行重分类调整,报表列报分类错报大于重要性水平。

此外,德实会审字[2021]第468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也未获取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核查,银行对账单和明细账余额不一致,未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查明差异原因;未对预付账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未对存货(存量房及在建开发产品)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说明;未对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实施减值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应交税费实施税费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实施分析程序。

上述(一)(二)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4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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