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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桂财监〔2023〕176号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06 17: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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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3〕176号

当事人:广西银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80383U

地? 址: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七层0718号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所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出具的桂银审字(2021)第80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10,000元),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存货未获取监盘表,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固定资产未获取监盘表(或抽盘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预交增值税未获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实施增值税测算程序。

(二)你所出具的桂银审字(2021)第91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9,000元),固定资产中的两部汽车未获取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应付账款未获取采购合同;营业收入仅获取设计合同,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设计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以评价收入确认的合理性,未获取设计产品交付书面证据;对被审计单位2020年度采购第三方设计与咨询服务,未核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未检查当期营业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是否合理。

(三)你所出具的桂银审字(2021)第353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10,000元),预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替代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采购合同;其他应付款部分明细余额为负数未做重分类调整;被审计单位当年新增长期股权投资,未获取投资合同(或投资证明文件);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房屋建筑未获取相关权属证书;被审计单位股东以实物资产增资,未获取相关出资证明文件;被审计单位当年收到政府补助,未获取相应政府文件。

(四)你所出具的桂银审字(2022)第30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22,000元),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在银行存款询证函回函上手写借款信息,未经银行确认;预付账款回函金额均不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差异原因;存货以基准日及2022年1—2月收发存台账代替盘点表,存货抽盘表无抽查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签章,抽查日期2019年2月27日不在实施审计期间;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卡片清单代替盘点表,固定资产抽盘表无盘点人员、盘点日期等;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仅抽查财务报表年度12月31日部分发票开具情况,未对该年及次年的年初发票开具、产品出库等内容实施截止测试;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的截止测试仅抽查财务报表年度11月及12月部分发生额,未对该年及次年的年初发生额实施截止测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回函金额未实施减值测试;应交税费未实施测算程序;研发费用未实施费用归集方法合理性及准确性的分析性程序;无形资产未获取场地使用权合同。

(五)你所出具的桂银审字(2022)第159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4,000元),存货未获取监盘表(或抽查表),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2021年度营业收入未获取销售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未对工程施工收入实施测算程序;未对工程结算成本实施测算程序;被审计单位2021年度发生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未对保理费用实施测算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账龄在3至4年内的应收账款,未获取相关的销售合同;对被审计单位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账款,未获取相关的采购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上述5份审计报告的违法所得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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