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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印发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1-30 16:34     来源:广西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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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预〔2015232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1125 

 

  附件 

  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桂政发〔201473号)和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本细则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包括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20151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专项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兑付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负责实施,发行专项债券不得超过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全区专项债券规模。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向财政厅申请,纳入全区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财政厅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五条  财政厅在财政部核定下达的专项债券规模内,根据全区宏观经济形势、财政部的政策要求,科学测算提出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安排给各市、县新增专项债券,应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主要依据客观因素测算提出分配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 

  财政厅在财政部核定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和分配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配至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厅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厅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发行专项债券要与政府性基金具体收入类别相对应,并确定具体支出项目。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 

  第八条  新增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发行专项债券披露项目的支出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安排用于置换存量专项债务的支出,根据存量专项债务当年还本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置换债券安排的支出,要与存量债务项目对应。 

  第九条  专项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条  专项债券发行费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一条  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转贷收入根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入资金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转贷支出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出资金的上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二条  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调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原则上必须用于专项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或在项目间调剂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形成结余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厅提出调剂或收回申请,财政厅按有关规定调剂或收回安排使用。财政厅收回债券资金前产生的债券利息,由债券资金占用者按占用时间负担,占用时间较短的,也可由债券资金最终使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调剂和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库 

  第十四条  新增专项债券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新增专项债券和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五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库分为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应与同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相衔接,原则上应在同级部门预算项目库中优先选择项目。 

  自治区本级项目库项目,由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提出需举借政府专项债券建设且有对应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项目,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报来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接收进自治区本级项目库。 

  市县项目库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同级部门或单位提出需举借政府债务建设且有对应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对市县报送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接收进市县项目库。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自治区本级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项目于每3月底前上报财政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分别纳入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需要变更、终止或撤销的,自治区本级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说明,并对纳入相应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变更、终止或撤销。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具体变动情况审核确认后,对项目库相关项目进行变更、终止或撤销处理。 

    

  第四章 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政府专项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2015年财政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增设或调整内容详见附表。若财政部对政府性基金收支分类科目进行调整的,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科目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申请财政厅代发专项债券的,应以政府名义(或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厅提出申请代发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种类。债券资金额度及安排使用应与本地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在各市县申请代发专项债券规模的基础上,财政厅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专项债券规模下达各市县。财政厅代市县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专项债券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完成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后,应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全年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财政厅代市县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政厅足额上缴发行费和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费和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厅支付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财政厅采取适当方式连同罚息予以扣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专项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核减专项债券规模。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使用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科目设置表 

  2.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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